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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启动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新试点

来源:农共体管理机构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31日浏览次数:

  8月28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农业保险领域最引人注目的重大试点正式启动。其中,明确中国农共体为本次试点工作提供再保风险分散支持。

  预示农业保险改革发展方向

  从2015年农险产品改革要求“保险金额必须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到2017年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要求“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到今年的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人工成本”和“生产产值”,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是朝着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大方向在努力,以更大程度地满足农民需求、保障农民利益。

  完全成本保险即保险金额覆盖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

  收入保险即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生产产值的农业保险。

  在公开报道中,中央有关部门在各地调研时,当地农民都不同程度地表达了对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愿望;业内专家的研究也发现,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但保障水平不足是目前存在的主要短板。本次试点正是对这些现实问题和真切民意的回应,立足于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通知》明确:“在目前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涵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通过探索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充分保障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力收益,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村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

  农业保险政策职能作用加强

  在《通知》中,试点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这揭示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定位,即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相辅相成。

  此外,试点的工作目的是“落实一号文件、提升保障水平、推动农险升级”并落脚于“探索完善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这揭示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期许,即担当起我国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中的市场机制载体,与政府救助、政策性收购等行政手段相辅相成。

  国家将农业保险定位为重要的农业政策工具,不仅仅是为农民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而是着眼于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

  重视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

  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离不开从直保、到再保、再到政府的共同参与,《通知》对试点地区和机构的大灾风险分散作出明确要求,这也与国家此前提出的“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政策意图相衔接。

  试点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确保试点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原则上,试点险种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

  在前期的农险产品改革和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中,中国农共体均为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得到了有关部门和直保公司的一致好评。本次《通知》专门点名要求中国农共体承接20%以上试点险种成数分保,为试点工作提供再保险支持,也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积累经验。

  内蒙山东等6省24县率先试点

  本次试点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期限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共三年),试点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三大主粮作物,试点区域为6个省的24个粮食主产县。

  内蒙、辽宁:各选择4个玉米主产县,其中2个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2个开展收入保险试点;

  安徽、湖北:各选择4个水稻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山东、河南:各选择4个小麦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通知》解读:本次试点的五个特点

  一是试点对象体现普惠特征。与去年的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主要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不同,本次试点明确“将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均纳入试点保障范围”,在“力求规模经营农户全部投保”的同时,要求“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部分保费给予减免”。

  二是注意与其他政策的衔接。从试点县的选择来看,要求“试点地区应在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200个产粮大县以外另行选择”,以避免不同试点工作重叠,并提要求“粮食主产县范围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即从此前已确定的产粮大县中选取。从试点险种的布局来看,由于国家对小麦、水稻实施最低价收购政策,因此对二者仅试点完全成本保险,而玉米近年已取消临储收购政策并实施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因此具备试点收入保险的条件。

  三是对规避道德风险作出实质性安排。《通知》要求,“合理规避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当年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5%,农户自缴保费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保费的30%。”对保额设置上限,避免在试点中矫枉过正,非理性提高保障水平;对自缴比例设置下限,且30%以上的农民自负比例高于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中普遍采用的20%,避免扰乱风险对价和产品比价关系;二者都体现了对保险原理原则的尊重,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此外,规定“农业生产总成本和产值数据,以最近一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避免出现标准混乱和扯皮现象。如此细致具体的规定,这在以往的文件中比较少见。

  四是在试点经营方式上有创新。《通知》要求,“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原则上风险保费(含大灾风险准备金)不低于80%,费用附加不高于20%”,20%以内的费用率加上纳入小农户参保,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在展业和管理费用控制上的压力较以往更大。对此,本次试点提出,“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组织小农户投保、分户赔付”,“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以帮助保险机构合理降低承保理赔成本,增强政策要求的实际可行性。

  五是对经办机构的要求更加明确且严格。去年的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中,并没有对经办机构提出具体要求,而本次《通知》的要求则比较细致,体现了国家对农险领域行业监管和资金管理的重视。本次试点原则上每个县由1家保险机构经办,试点期间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对于经办机构设计的试点产品,要求“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相对免赔不得高于30%”,且“拟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在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后报监管机构备案“。在试点工作过程中,财政部将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能实现理赔到户的保险机构和地区,财政部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以任何方式截留或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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