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

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31日浏览次数:

  财金[2017]43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现就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部署,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考虑到农业大灾与一般灾害的灾因基本相同,但损失程度不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对农业大灾保险产品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提高赔付金额方面,试点工作主要围绕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和赔付标准,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农业保险产品。

  二、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2017年试点方案和试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试点方案和试点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县情况、保险方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数据、试点统计表(见附件2、3)以及地方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对于已将试点资金需求纳入2017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地方,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做好政策衔接,避免重复申请。

  三、财政部根据各地报送的试点申请情况,于2017年6月14日前下达2017年试点资金,并在2018年统一结算。2018年试点申报材料比照2017年要求编制,并附上年度试点资金结算报告与专员办审核意见,与本省份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报送,具体程序及时间要求执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

  四、试点实施过程中,在符合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具体保险模式,包括保险产品、投保理赔、组织保障等,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开发农业大灾保险产品,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具体经验。实施方案应报财政部、农业部、保监会备案。

  五、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是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现将《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试点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积极会同农业、保险监管等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试点取得实效。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财政部将会同农业部、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财 政 部

                                 2017年5月17日

  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供多元化产品供给,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金额,进一步增强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防范和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更好地维护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试点地区农业保险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投保,充分尊重其意愿,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险种,由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二)体现正向激励。试点工作与现行产粮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相衔接,加大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的保费补贴力度,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三)促进规模经营。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适度规模经营水平。

  (四)鼓励探索创新。试点过程中,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保险模式,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农业保险支持。

  三、试点期限和保险标的

  为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农业大灾保险模式,试点期限暂定为2017年和2018年,试点保险标的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

  四、试点地区

  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开展试点。其中,粮食产量位居全国前三的黑龙江、河南、山东各选择20个试点县,其余省份各选择14个试点县。

  试点县名单由各省份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具备较好的农业保险工作基础、生产经营以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为主、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产粮大县范围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

  五、保障水平和参保范围

  在试点地区将试点县的农业保险基本保障金额按规定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提高保险赔付金额,增强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具体标准,由各省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原则上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经营规模应为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10-15倍左右。保险标的在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按照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执行。

  六、补贴标准

  在农户自缴保费比例总体不变的基础上,以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为目标,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对试点县面向全体农户的、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部分的基础农业保险保费,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7.5%、对东部地区补贴45%;对试点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保险金额覆盖地租成本部分的专属农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7.5%、对东部地区补贴45%。

关闭